ACCOMMODATION
AGREEMENT
宿泊約款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一般已确立的习惯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风俗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条约为优先。

住宿合同申请书
第二条

  1. 在本酒店申请住宿的客人,请向本酒店提交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 (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住宿费用)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第三条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在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的情况,不在此限制之内。
  2. 根据前项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发生第6条和第17条规定的情况,则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顺序进行抵扣。如有余额,在依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 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将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已告知住宿客人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条约[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条约]
第四条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有同意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的情况发生。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则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住宿申请不适用本条款的情况。
    2. 因客满导致无空闲房间时。
    3. 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以及相关团体和相关人员,其他的反社会组织时。
    5.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支配的事业活动的法人、团体时。
    6. 欲住宿者为法人,其员工中有暴力团体成员时。
    7. 欲住宿者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使其担负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9.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住宿时。
    10. 欲住宿者因醉酒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有明显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时。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此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仅限于在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条约时,作为该特别条约的履行,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需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3.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络,至住宿日当天下午8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定义为有同等性质的行为时。
    2.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3.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情况。
    4. 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以及相关团体和相关人员,其他的反社会组织的情况。
    5. 住宿者为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支配的事业活动的法人、团体时。
    6. 作为法人,其员工中有属于暴力集团的成员时。
    7. 住宿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员提出暴力要求,或使其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符合确保京都市旅馆业妥善实施等相关条例 (拒绝住宿的事由) 第19条规定情形的场合。
    9.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有明显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时。
    10. 存在在客房内吸烟,对于消防用设备恶意使用等的行为,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必要物品。)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约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八条

  1.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2. 对于外国客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房间使用时间
第九条

  1.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当天15:00到次日12:00。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能会接受同项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超过3小时以内,客房费用的30%
    2. 超过3小时以上不满5小时,客房费用的50%
    3. 超过5小时以上,客房费用的100%
  3.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使用规则的遵守
第十条

  1.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公开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1. 本酒店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显示在客房内的电视屏幕上。
  2. 前项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此种情况下会另行通知。

费用支付
第十二条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详细内容及其计算方法,按照附表第1的规定进行。
  2. 前项提到的住宿费用支付应在住宿客人离开时或本酒店要求支付时,通过货币、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在前台收银处进行支付。
  3. 在本酒店已提供可以使用的客房后,住宿客人自愿选择不入住的情况下,客人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酒店的责任
第十三条

  1. 如果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过程中,或因合同不履行而导致住宿客人损害,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如果损害不是由于本酒店的过错所致,则不在赔偿范围内。
  2.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企业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房间时的对应方法
第十四条

  1. 如果本酒店无法提供预定的客房,将在获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等同于违约金的补偿费用,该补偿费用将用于抵扣损害赔偿金额。但是,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无法归因于本酒店的过错的场合,则不支付补偿费用。

寄存物品的处理等
第十五条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对该损害进行赔偿。
  2.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未寄存在前台的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本酒店的赔偿限度为最大15万日元。

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第十六条

  1. 如果住宿客人将行李于住宿前送到酒店,酒店仅在事先收到客人联系的情况下,对行李妥善保管,并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其交还给客人。
  2. 在住客退房后,若发现其将现金或贵重物品(※)遗留在酒店,本酒店将联系该物品的所有者并请求其指示。但如果没有收到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原则上酒店会自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之后将物品送至最近的警察局。对于其他物品,若超过两个月无人认领,将予以处理。然而,对于食品、烟草类物品及杂志等,将在退房次日进行处理。
    ※“现金或贵重物品”是指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包括钱包(现金)、信用卡、相机、手机、手表、贵金属、预付卡等,以及可能被第三方滥用的物品,如驾驶证、保险证等
  3. 在前两项情况下,酒店对住宿客人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应依照前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处理。

住客责任
第十七条

  1. 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该住宿客人需对本酒店进行赔偿。

免责声明
第十八条

  1. 在本酒店内使用网络通信服务时,需由住宿客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在使用网络通信服务期间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因不当使用网络通信服务造成本公司或第三方损害,客人须赔偿相关损失。

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九条

  1. 根据住宿合同由住宿客人公开的个人信息,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进行管理。

首选语言
第二十条

  1. 本条款使用日文和英文书写,如有任何差异,以日文版本为准。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第2条第1项、第12条第1项相关)

细目
客人应支付的总额住宿费用
  • (1)住宿费 [房费]
  • (2) 服务费[(1)×10%]
额外费用
  • (3)追加饮食及其他利用费用等
  • (4) 服务费[(3)×10%]
税金
  • (5)消费税
  • (6)住宿税 (京都市)

备注

  1. 住宿费是指预约时公布的费用。
  2. 未满6岁的孩子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的情况下,不收取追加费用。但是,仅限于您的房间有足够空间的情况。
  3. 税法被修改的情况下,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实行。

[附表2]
违约金(第六条第二项相关)

预订
取消日期
个人团体
(每天4间或更多房间)
不住宿100%100%
当天100%100%
前一天100%
(下午3点后)
100%
(下午3点后)
7天前50%50%
14天前-30%

备注

  1. %是违约金与住宿费的比率。